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471號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高新智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本文亦有明文。就支付命令之聲請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仍不得違反實體法律之規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新智發給支付命令,其請求有違反民法第207條本文之虞,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提出相關帳務資料並釋明本金與請求總額有無不同,債權人已於民國99年11月26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