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全聲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全聲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全聲字第139號聲請人 金鄭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國正 (已歿)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5款、第121條第1項、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故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本屬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命周國正起訴,然周國正業已於100年1月
3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所提周國正之除戶謄本在卷可稽。是周國正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按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本即應予駁回。本院復於100年3月31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周國正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惟聲請人迄未依期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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