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1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1009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應沒入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5年10月23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出保證金3萬元,嗣被告獲釋後,本院95年度易字第434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合法通知,命被告於96年5月8日、97年4月14日、5月13日及6月20日到案執行,併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案,惟被告仍未於上開期日到案,囑警拘提並委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均未能拘獲,亦未有何在監在押紀錄,有本院95年易字第434號判決、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96年5月17日警羅偵字第0963007446號函、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97年6月20日警羅偵字第0973104077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7月29日中檢輝執量97執助1126字第103483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保字第1009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送達證書8份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
2份附卷可稽,是被告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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