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忠森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貳點壹捌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毒偵字第2204號被告陳忠森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2.187公克),確係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後,驗餘淨重2.187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00700044號鑑定書在卷可按,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