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96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志豪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志豪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28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認被告應自100年9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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