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0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琪城
黃伊欽楊舜熙共同選任辯護人 江大寧 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定於民國100年7月19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王俊彥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