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號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乙○○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頁)。又債務人確有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3萬3,000元等情,復有中和貿易行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及員工薪資明細(見本院卷第186頁至第188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
1期,第1至95期清償1萬4,300元,第96期清償1萬3,52
7元,總清償金額為137萬2,027元,清償成數為100%。本院經審酌債務人每月薪資為3萬3,000元,扣除第1至95期每月清償金額1萬4,300元、第96期清償1萬3,527元後,尚餘1萬8,700元、1萬9,473元,可供債務人每月生活之用,是上開生活費用顯高於內政部主計處公布之99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1萬4,614元,是債務人之收入於履行更生方案後,並未至不能維持生活之程度,故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屬公允、適當、可行。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消債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第1至95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萬43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1)欄位所示。第96期清償金額1萬3527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2)欄位所示。││4.債務總金額:137萬2027元(依本院98年10月1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5.清償總金額:137萬2027元││6.總清償比例:100﹪││7.清償金額(1)135萬8500元清償比例(1):99.01﹪││8.清償金額(2)1萬3527元清償比例(2):0.99﹪│├────────────────────────────────────────┤│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每期可分配金額(2)│├──┼────────┼─────┼──────────┼───────────┤│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30659│320│259│├──┼────────┼─────┼──────────┼───────────┤│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28264│295│239│├──┼────────┼─────┼──────────┼───────────┤│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215776│2249│2121│├──┼────────┼─────┼──────────┼───────────┤│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57007│594│577│├──┼────────┼─────┼──────────┼───────────┤│5│香港商香港上海匯│142060│1481│1365│││豐銀行││││├──┼────────┼─────┼──────────┼───────────┤│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262558│2736│2638│├──┼────────┼─────┼──────────┼───────────┤│7│安泰商業銀行│144351│1504│1471│├──┼────────┼─────┼──────────┼───────────┤│8│彰化商業銀行│128293│1337│1278│├──┼────────┼─────┼──────────┼───────────┤│9│甲○(台灣)商業│88831│926│861│││銀行││││├──┼────────┼─────┼──────────┼───────────┤│10│荷商荷蘭銀行│274228│2858│2718│││││││├──┼────────┼─────┼──────────┼───────────┤││合計│0000000│14300│13527│├──┴────────┴─────┴──────────┴───────────┤│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清償比例(1)(2)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至第三位。││三、每期可分配金額(1)=債權金額×清償比例(1)÷95期(元以下四捨五入)。││四、每期可分配金額(2)=債權金額-前95期總分配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五、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七、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表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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