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聲重字第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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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聲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重新審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聲重字第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重新審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慧娟
法官陳心弘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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