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1年11月21日向原告申請現
金卡貸款最高訂約額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整,由被告簽
立綜合約定書乙紙,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
按月應依綜合約定書第6條方式攤還,如有遲延履行時,則
依綜合約定書第8條後段約定,於遲延期間按年利率百分之
20給付遲延利息,另依綜合約定書第4條約定,債務人每動
用一筆借款時,須繳納100元之提領費。嗣被告餘額度內陸
續動用貸款惟其自94年8月16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
91826元及依上開方式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屢經催討未果
,依綜合約定書第6、9條約定,被告應就全部本息及相關費
用為清償等語,並提出申請書、綜合約定書、國民現金貸款
融資查詢單等件影本各一件為證。
二、被告對於所欠款項並無爭執,並表示願意償還,是堪認原告
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所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春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 官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