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參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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