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八一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丙○○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甲○住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一○五三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債權之強制執行,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假扣押且已為假扣押執行在案,嗣聲請人以新台幣十五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撤銷假扣押,而相對人尚未就上開請求對聲請人起訴等情,有本院查詢結果審理單一份附卷為憑,並經本院調閱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一○五三號假扣押及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四六七號假扣押執行卷查明無訛,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柯月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B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