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6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所為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一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5日以97年度訴字第156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審判程序。惟查本件另有不宜以協商進行之情事,是原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王慧惠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