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88號原告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萬捌仟零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陸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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