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小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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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157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沈毓秋
被告 黃映螢 原住彰化縣○○鎮○○里○○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