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23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384號
原 告 鄭育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美幸福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