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金進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金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陳金進因犯傷害及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傷害│竊盜│││││├───────────┼─────────────┼─────────────┤│宣告刑(保安處分/褫奪│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公權)│││├───────────┼─────────────┼─────────────┤│犯罪日期年月日│96.02.09│95.10.0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臺中地檢96年偵字第8716號│臺中地檢95年偵字第23590號││案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6年沙簡字第615號│99年易緝字第333號││實│││││審├─────────┼─────────────┼─────────────┤││判決日期│96.11.28│100.02.11│├─┼─────────┼─────────────┼─────────────┤│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6年沙簡字第615號│99年易緝字第33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12.17│100.03.14│├─┴─────────┼─────────────┼─────────────┤│得否易科罰金│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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