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字第65號
聲請人即原告  陳福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 王生寶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
100年8月5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院依原告所提出之被告王生寶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17
日之戶籍謄本所載,被告王生寶並未死亡,而本院於100年8
月5日判決後,原告始另於100年8月23日提出被告王生寶之
戶籍謄本,證明其已死亡,並請求更正其繼承人為本件被告
。但此非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不得更
正,應以上訴之方式以資解決。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應予駁回,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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