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一О三三號
  原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被   告 丁○○○○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