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一О三三號
原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被 告 丁○○○○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