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四五號
原告戊○○右原告與被告丁○○○、甲○○、丙○○、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仟零叁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叁萬叁仟叁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叁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仟零叁元,尚欠新台幣壹萬叁仟叁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邱育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羅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