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
丁○○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
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6日裁定,限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分別於99年8月9日、99年7月28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