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22號原告 喬峯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廖懿涵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子言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5,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