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投刑簡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刑簡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民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增加附表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1、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供稱:伊所販賣的錄音帶一捲賣到新台幣一佰元、CD片有販賣一片二百元,卡帶進貨五十元,賣一百元,CD進貨額九十至一百十元,賣二百元等語。2、告訴人公司等之代理人甲○○、 張昌政 指訴綦詳。3、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郭棋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款:以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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