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135號聲請人 呂嘉凱 即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董事長代理人 洪桂楠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董事長,本會原捐助暨組織章程第7條經民國100年6月29日第6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議通過變更,並經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准予變更在案,爰依法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