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3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文宏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6838號),及移送併辦(100年度偵字第265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暨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鍾文宏係告訴人 林桂英 之夫,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通姦之接續犯意,自民國(下同)
99年12月間某日起,迄100年6、7月間某日止,先後在臺中市○○區○○路4段某處,及雲林縣西螺鎮東興里66之
4號等處,與 王夢婷 (已經另案起訴在案)姦淫多次。王夢婷嗣於000年0月00日產下一子。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
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其撤回告訴聲請狀、調解結果報告書、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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