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智簡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智簡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智簡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宏偉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18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適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宏偉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所犯法條,除補充被告陳宏偉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並審酌被告已於民國101年3月21日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同意被告獲緩刑之宣告,有刑事陳報狀、賠償和解契約書各1紙在卷可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之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紀俊源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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