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711號聲請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非訟代理人 陳彥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身為被繼承人 謝正佳 利害關係人證明文件(例如:債權憑證、借款契約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
216)。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