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7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7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七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麻將牌壹副、骰子叁個、牌尺肆支、牛皮紙壹張及方位具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麻將牌一副、骰子三個、牌尺四支、牛皮紙一張及方位具一個均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聲請人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雖載應依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宣告沒收,核屬誤載,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柯月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書記官侯麗茹附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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