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