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急性腎衰竭導致敗血症,業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晚上九時十七分死亡,此有天主教湖口仁慈醫院死亡證明書一份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