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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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462號
原 告 李俊良
被 告 晟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旌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伍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伍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