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24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24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智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
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87,5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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