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簡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釋予
訴訟代理人  張培源 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邱淑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
,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
人係就第一審判決未判命被上訴人拆除如第一審判決附圖所示於
被上訴人房屋之鐵皮外牆波浪狀突出4公分,及百葉窗厚約5公分
、打開約10公分部分占用系爭土地部分聲明不服。因上訴人已委
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有自行計算並依法繳納應徵裁判費之能力
。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丈量前開主張占有系爭土地
之鐵皮外牆、百葉窗長度(可先測得約略數值,如日後法院查明
有差誤得另行更正),與前述該等物品之寬(厚)度計算請求返
還土地面積,並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其上訴利益,按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計算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後
,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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