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2944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被 告 葉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信
用卡消費借款,雖陳報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
○○巷○號2樓,惟被告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0年12月26日將住
所地遷移至新竹市○區○○街○○巷○號,此有其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