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63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現住所不明,其定暫遷至台北縣鶯歌鎮戶政事務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信封等各1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書記官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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