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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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續行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六五二號
抗告人甲○
268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續行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八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八七號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查該裁定係屬第二審裁定,且抗告人之上訴利益僅為新台幣(下同)六十萬四千五百六十三元,未逾一百五十萬元,本件依法即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依上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黃秀得法官葉勝利法官黃義豐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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