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
573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助字第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4月17日以92年度簡字第5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於同年5月15日確定。詎於緩刑期內之93年3月間更犯竊盜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3年8月25日以93年度易字第4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3年12月7日以93年度上易字第172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刑事案件判決正本、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