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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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二八八號
抗告人甲○○
(現在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再字第四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係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其以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由,對原審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自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一條之規定不符,因認其在原審所提本件再審之聲請程序違背規定,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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