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692號上訴人康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重訴字第69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上訴人康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新台幣肆佰叁拾萬玖仟元,上訴人甲○○部分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康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新台幣陸萬伍仟伍佰零叁元,上訴人甲○○部分新台幣叁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惟如上訴人均繳納,則合計僅須繳納新台幣玖萬陸仟陸佰捌拾捌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鄭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