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字第1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最高法院、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談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附表┌─────────┬────────┬────────┬────────┐│編號│01│02│0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海洛因)│├─────────┼────────┼────────┼────────┤│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4年11月8日為警│94年11月8日為警│96年8月13日│││採尿時起回溯26小│採尿時起回溯96小│下午6時許│││時之某時許│時之某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95年度毒偵│檢察署95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572號│字第572號│字第621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上訴字│96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第4224號│第4224號│第51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19日│96年12月19日│97年2月29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臺上字│96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第1043號│第4224號│第515號││判決├─────┼────────┼────────┼────────┤││確定日期│97年3月13日│96年12月19日│97年3月23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編號│04│05│0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6年8月13日│95年5月12日│95年5月12日│││下午4時許│下午某時許│下午某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5年度毒偵│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6211號│字第2006號│字第200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96年度訴緝字│96年度訴緝字││││第515號│第149號│第14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2月29日│96年9月17日│96年9月1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96年度訴緝字│96年度訴緝字││││第515號│第149號│第149號││判決├─────┼────────┼────────┼────────┤││確定日期│97年2月29日│96年10月22日│96年10月22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