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3909號聲請人 何全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明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二張。
二、聲請狀末聲請人簽名或印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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