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36號原告代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登財 被告雲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載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12,20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民國107年度房屋稅繳款書之課稅現值3,607,200元《營業1,367,900元+非住非營2,239,300元=3,607,200元》,併計另請求被告給付之1,005,000元,合計共4,612,2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7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