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77號原告 蔡傳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鉦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民國107年度司促字第118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88,1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6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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