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33號原告吉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 訴訟代理人 范成瑞 律師被告永楙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1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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