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破字第15號聲請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何柏棱 、 陳鴻湄 、 蘇渙文 等3人宣告破產事件,僅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復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10萬元者,5百元。二、10萬元以上未滿1百萬元者,1千元。三、1百萬元以上未滿1千萬元者,2千元。四、1千萬元以上未滿5千萬元者,3千元。五、5千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4千元。六、1億元以上者,5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甚明。又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而各相對人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係各自獨立,故應分別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算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無從合併計算。本件相對人為3人,暫以最低金額計算各相對人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應各徵收聲請費用500元,共應徵收聲請費用1,500元(500×3=1500),聲請人僅繳納聲請費500元,尚有1,000元未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