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76號原告 蔡惠喻 訴訟代理人 周思傑 律師被告 賴秋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2280建號建物,而依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上開2筆土地之面積依序為380、19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均為新臺幣(下同)6萬2500元/平方公尺,上開建物之課稅現值為27萬8200元,原告就上開2筆土地、建物之應有部分均為2分之1,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13萬9100元【計算式:(380+196)6萬2500元1/2+27萬8200元1/2=1813萬9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1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