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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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380號原告 謝弘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蔣茜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二、被告於大陸地區真正住所或居所。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離婚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用,且被告為大陸地區人士,現住居所在均未據原告載明,是為訴訟之進行,原告自應提出被告大陸地區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供本院送達被告。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