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不成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399號原告 蔡世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雅娣 間確認婚姻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裁明被告住所。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被告住所。如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