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88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郭智輝
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興智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本案是否欲重為債權讓與通知相對人?如欲重為債權讓與通知,請向其戶籍地址(屏東縣○○鄉○里路0號)為通知,並提出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88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郭智輝
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興智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本案是否欲重為債權讓與通知相對人?如欲重為債權讓與通知,請向其戶籍地址(屏東縣○○鄉○里路0號)為通知,並提出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