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1102號
上 訴 人  陳怡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怡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
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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