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468號
原 告 盧瑞文 即明陽車業
上列原告與追加被告 陳保仁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追加起訴
後迄未繳納裁判費。茲因本件追加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
同)18萬8080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